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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刑(五)字第 1300 號
要旨
查行政院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三十九財字第三一一四號令所定銀元與新台幣之記賬比率,是否即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定比率,及同條所稱之幣券是否即為台灣省買賣銀元管理辦法所稱之銀元,均屬不無問題,以是項買賣行為似尚難遽予認為足以構成該條之罪名。
全文內容
查行政院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三十九財字第三一一四號令所定銀元與新台幣之記賬比率,是否即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定比率,及同條所稱之幣券是否即為台灣省買賣銀元管理辦法所稱之銀元,均屬不無問題,以是項買賣行為似尚難遽予認為足以構成該條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