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異動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1. 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2. 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3. 意圖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私運出口者亦同。
  5.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2.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