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的規定,犯本法之罪者,其涉及到的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不論其是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無論是屬於犯人或他人所有,都應該被沒收。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幣的信用和價值,確保國幣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損害。此外,根據這個條文,沒收的對象包括各種形式的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限於任何特定的形式或損害程度。這意味著任何將涉及到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的行為都可能會導致沒收的處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打擊滲透到經濟體系中的非法行為,以確保國幣市場的穩定和公正,並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
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二年。
本條例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幣、銀類、金類、新舊各種輔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本條條文對於金、銀及新舊輔幣定有沒收規定、獨漏對硬幣沒收之規定,故將條文改為「新舊各種硬幣」,俾資適用。
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二年。
本條例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幣、銀類、金類、新舊各種輔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條條文對於金、銀及新舊輔幣定有沒收規定、獨漏對硬幣沒收之規定,故將條文改為「新舊各種硬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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