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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字第 52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查法律規定必須沒收之物,如屬存在,縱未經搜獲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六六二○號判例,可資參照。私運出口之銀類雖未獲案,然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必須予以沒收,則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無不當。至法律規定必須沒收之物,如原物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而得追徵其價額者,亦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既未規定,須追徵其價額,自不得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而為執行。來呈所具無追徵價額之規定自不得擅自據以追徵之意見,尚無不當。

全文內容

查法律規定必須沒收之物,如屬存在,縱未經搜獲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六六二○號判例,可資參照。私運出口之銀類雖未獲案,然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必須予以沒收,則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無不當。至法律規定必須沒收之物,如原物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而得追徵其價額者,亦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既未規定,須追徵其價額,自不得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而為執行。來呈所具無追徵價額之規定自不得擅自據以追徵之意見,尚無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字第 52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查法律規定必須沒收之物,如屬存在,縱未經搜獲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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