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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令參字第 38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係第六條而非第七條,雖經本部以台四二令參字第二三九四號令知該處有案來呈仍引坊間書籍誤判條文,殊屬疏誤,應予糾正。沒收並不以已經扣押之物為限,來呈所引大理院判例已不適用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八二○號判例) 。應沒收之物,除已經軍事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予以沒收或沒人處分者外,司法機關應於裁判時宣告沒收之。

全文內容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係第六條而非第七條,雖經本部以台四二令參字第二三九四號令知該處有案來呈仍引坊間書籍誤判條文,殊屬疏誤,應予糾正。沒收並不以已經扣押之物為限,來呈所引大理院判例已不適用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八二○號判例) 。應沒收之物,除已經軍事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予以沒收或沒人處分者外,司法機關應於裁判時宣告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令參字第 38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係第六條而非第七條,雖經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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