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2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有意圖營利並銷燬新舊各種硬幣,則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只是未遂犯罪,則根據規定應處以相應的罰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例如,根據最高法院在56年台上字第2171號號判例中解釋說明,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稱的國幣是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的紙幣或硬幣。因此,根據這個解釋,如果有人故意銷燬這些國幣,則可以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2條的規定。 另外,法律專業的書籍或期刊也是可以參考的資料來源。譬如在《中華民國刑法大全》或相關法學期刊中,可能會提供更詳細的法條解釋和相關的判決書例,以進一步理解和應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2條。
意圖營利私運銀幣、中央造幣廠廠條或銀類出口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銅幣或中央造幣廠廠條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或新舊各種輔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條文對於意圖營利銷毀銀幣或新舊輔幣者有處罰規定,獨漏對銷毀硬幣之處罰,故將條文改為「新舊各種硬幣」,俾資適用。
意圖營利私運銀幣、中央造幣廠廠條或銀類出口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銅幣或中央造幣廠廠條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或新舊各種輔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條文對於意圖營利銷毀銀幣或新舊輔幣者有處罰規定,獨漏對銷毀硬幣之處罰,故將條文改為「新舊各種硬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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