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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2銷燬國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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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2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有意圖營利並銷燬新舊各種硬幣,則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只是未遂犯罪,則根據規定應處以相應的罰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例如,根據最高法院在56年台上字第2171號號判例中解釋說明,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稱的國幣是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的紙幣或硬幣。因此,根據這個解釋,如果有人故意銷燬這些國幣,則可以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2條的規定。 另外,法律專業的書籍或期刊也是可以參考的資料來源。譬如在《中華民國刑法大全》或相關法學期刊中,可能會提供更詳細的法條解釋和相關的判決書例,以進一步理解和應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2條。

立法沿革 4

(0240705 制定)

意圖營利私運銀幣、中央造幣廠廠條或銀類出口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0260715 全文修正)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銅幣或中央造幣廠廠條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0320930 全文修正)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或新舊各種輔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620824 修正)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條文對於意圖營利銷毀銀幣或新舊輔幣者有處罰規定,獨漏對銷毀硬幣之處罰,故將條文改為「新舊各種硬幣」,俾資適用。

(0240705 制定)

意圖營利私運銀幣、中央造幣廠廠條或銀類出口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0260715 全文修正)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銅幣或中央造幣廠廠條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0320930 全文修正)

意圖營利銷燬銀幣或新舊各種輔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620824 修正)

本條條文對於意圖營利銷毀銀幣或新舊輔幣者有處罰規定,獨漏對銷毀硬幣之處罰,故將條文改為「新舊各種硬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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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前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