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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1 條
(適用範圍、私運國幣或銷燬國幣出口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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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意圖
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
無期徒刑
或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
罰金
。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私運出口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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