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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1 條(適用範圍、私運國幣或銷燬國幣出口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2. 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3. 意圖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私運出口者亦同。
  5.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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