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 條規定本法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外幣所得須先換算成新臺幣才能申報。
Q · 外幣收入報稅要換成新台幣嗎?
要。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
依所得稅法第 6 條,本法規定的各種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因此美股股息、海外利息、加密貨幣獲利、國外房租等外幣所得,申報時都必須先換算成新臺幣。實務上年度申報的海外所得多採中央銀行公布的該年度平均匯率,個別交易日發生的所得則採交易日匯率。換算後的新臺幣金額,才是判斷是否達到海外所得課稅門檻的依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你申報所得稅看的都是新台幣數字。但如果你有美股配息、加密貨幣獲利、海外銀行利息、國外房租,這條條文就是背後那把隱形的尺:所有外幣所得必須換算成新台幣才能進入申報系統。重點不在「要換算」,重點在「用哪一天、用什麼匯率換算」,因為匯率差幾毛錢,你的海外所得金額就差一截,有沒有踩到海外所得申報門檻(年合計100萬納入基本所得額)就在這個邊界決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國稅局有自己的匯率表(年度申報通常採央行平均匯率),隨便用對自己有利的匯率就是漏報。這條看起來像無關痛癢的技術規定,對任何有外幣收入的人卻是你跟國稅局之間唯一的翻譯規則。
所得稅法第 6 條為貨幣單位規定,要求本法所稱各種金額一律以新臺幣計算。此條確立稅務計算的統一基準,使外幣形式的所得、扣除額與稅額在進入申報系統前必須先換算為新臺幣,是跨境所得課稅的前置技術規範。
原則上是所得發生日的匯率,也就是股息發放當天的中央銀行即期賣出匯率。但實務上很多人會用年度平均匯率簡化計算,金額不大時稅局通常不會細究。保留每筆配息的券商報表,上面的 pay date 就是你要查匯率的日期,不要等到報稅前一週才臨時去找資料。
不是。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才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這個門檻以新臺幣計算,仍須先依本條把外幣換算成新臺幣才能判斷。而且申報義務與是否超過門檻是兩件事(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規定本法各種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是外幣所得申報前的換算基準。
非中華民國來源、以外幣計價的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 100 萬須併入基本所得額(以現行法為準)。
中央銀行公布的全年平均匯率,年度海外所得申報實務上多採此匯率換算。
以外幣或 USDT 計價的獲利須依本條換算新臺幣申報,兌換匯率與交易日認定是查核重點。
彙整外幣金額 → 查央行年度平均或交易日匯率 → 相乘換算 → 加總判斷門檻。
原則用股息發放日的央行即期賣出匯率,金額小可用年度平均,保留券商報表 pay date。
各筆外幣所得換算新臺幣後加總,全年合計超過 100 萬計入基本所得額。
中央銀行網站公布歷年即期匯率與年度平均匯率,財政部亦發布申報適用匯率。
年度海外所得申報多採年度平均匯率,個別交易日發生的所得採交易日匯率。
來源地不同:境外來源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境內為一般綜所稅。
| 換算方式 | 適用情形 | 匯率來源 |
|---|---|---|
| 年度平均匯率 | 年度海外所得申報 | 中央銀行公布之該年度平均匯率 |
| 交易日即期賣出匯率 | 個別交易日發生之所得 | 交易當日中央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
第三類所得,如為政府發行之證券及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非政府發行之證券及非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三類所得證券及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
第一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在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額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額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九。 九、所得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所得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七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所得額在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類乙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條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
所得稅稅款,由國庫分支庫或其所委託之各地銀行或郵局徵收,其繳納方法如左。 一、自繳之所得稅,由納稅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之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二、扣繳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工匠、代書人、著作人、經紀人,及歌唱演奏之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行商,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貨物,而無一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或組織。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當地通用貨幣者,應依當時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立法理由貨幣單位變更,將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由「國幣」修正為均以「新臺幣」為單位,以應事實上之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三類所得,如為政府發行之證券及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非政府發行之證券及非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三類所得證券及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
第一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在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額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額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九。 九、所得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所得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七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所得額在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類乙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條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
所得稅稅款,由國庫分支庫或其所委託之各地銀行或郵局徵收,其繳納方法如左。 一、自繳之所得稅,由納稅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之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二、扣繳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工匠、代書人、著作人、經紀人,及歌唱演奏之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行商,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貨物,而無一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或組織。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當地通用貨幣者,應依當時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貨幣單位變更,將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由「國幣」修正為均以「新臺幣」為單位,以應事實上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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