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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6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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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 條規定本法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外幣所得須先換算成新臺幣才能申報。

Q · 外幣收入報稅要換成新台幣嗎?

要。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

依所得稅法第 6 條,本法規定的各種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因此美股股息、海外利息、加密貨幣獲利、國外房租等外幣所得,申報時都必須先換算成新臺幣。實務上年度申報的海外所得多採中央銀行公布的該年度平均匯率,個別交易日發生的所得則採交易日匯率。換算後的新臺幣金額,才是判斷是否達到海外所得課稅門檻的依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白話解讀

你申報所得稅看的都是新台幣數字。但如果你有美股配息、加密貨幣獲利、海外銀行利息、國外房租,這條條文就是背後那把隱形的尺:所有外幣所得必須換算成新台幣才能進入申報系統。重點不在「要換算」,重點在「用哪一天、用什麼匯率換算」,因為匯率差幾毛錢,你的海外所得金額就差一截,有沒有踩到海外所得申報門檻(年合計100萬納入基本所得額)就在這個邊界決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國稅局有自己的匯率表(年度申報通常採央行平均匯率),隨便用對自己有利的匯率就是漏報。這條看起來像無關痛癢的技術規定,對任何有外幣收入的人卻是你跟國稅局之間唯一的翻譯規則。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 條為貨幣單位規定,要求本法所稱各種金額一律以新臺幣計算。此條確立稅務計算的統一基準,使外幣形式的所得、扣除額與稅額在進入申報系統前必須先換算為新臺幣,是跨境所得課稅的前置技術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買美股拿到股息,申報時匯率怎麼抓?

原則上是所得發生日的匯率,也就是股息發放當天的中央銀行即期賣出匯率。但實務上很多人會用年度平均匯率簡化計算,金額不大時稅局通常不會細究。保留每筆配息的券商報表,上面的 pay date 就是你要查匯率的日期,不要等到報稅前一週才臨時去找資料。

Q2海外所得沒超過100萬是不是完全不用報?

不是。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才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這個門檻以新臺幣計算,仍須先依本條把外幣換算成新臺幣才能判斷。而且申報義務與是否超過門檻是兩件事(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所得稅法第6條是什麼?

規定本法各種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是外幣所得申報前的換算基準。

Q4什麼是海外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以外幣計價的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 100 萬須併入基本所得額(以現行法為準)。

Q5年度平均匯率是什麼?

中央銀行公布的全年平均匯率,年度海外所得申報實務上多採此匯率換算。

Q6加密貨幣獲利算外幣所得嗎?

以外幣或 USDT 計價的獲利須依本條換算新臺幣申報,兌換匯率與交易日認定是查核重點。

Q7外幣所得怎麼換算成新台幣?

彙整外幣金額 → 查央行年度平均或交易日匯率 → 相乘換算 → 加總判斷門檻。

Q8美股股息匯率怎麼抓?

原則用股息發放日的央行即期賣出匯率,金額小可用年度平均,保留券商報表 pay date。

Q9海外所得100萬怎麼計算?

各筆外幣所得換算新臺幣後加總,全年合計超過 100 萬計入基本所得額。

Q10換算匯率去哪查?

中央銀行網站公布歷年即期匯率與年度平均匯率,財政部亦發布申報適用匯率。

Q11年度平均匯率 vs 交易日匯率用哪個?

年度海外所得申報多採年度平均匯率,個別交易日發生的所得採交易日匯率。

Q12海外所得 vs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差在哪?

來源地不同:境外來源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境內為一般綜所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換算方式適用情形匯率來源
年度平均匯率年度海外所得申報中央銀行公布之該年度平均匯率
交易日即期賣出匯率個別交易日發生之所得交易當日中央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適用情形

年度平均匯率
年度海外所得申報
交易日即期賣出匯率
個別交易日發生之所得

匯率來源

年度平均匯率
中央銀行公布之該年度平均匯率
交易日即期賣出匯率
交易當日中央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立法沿革 7

(0320130 制定)

第三類所得,如為政府發行之證券及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非政府發行之證券及非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十。

(0320930 修正)

第三類所得證券及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一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在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額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額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九。   九、所得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所得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七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所得額在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類乙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條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

(0370316 全文修正)

所得稅稅款,由國庫分支庫或其所委託之各地銀行或郵局徵收,其繳納方法如左。   一、自繳之所得稅,由納稅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之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二、扣繳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044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工匠、代書人、著作人、經紀人,及歌唱演奏之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行商,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貨物,而無一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或組織。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當地通用貨幣者,應依當時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0781229 修正)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立法理由貨幣單位變更,將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由「國幣」修正為均以「新臺幣」為單位,以應事實上之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130 制定)

第三類所得,如為政府發行之證券及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非政府發行之證券及非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十。

(0320930 修正)

第三類所得證券及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一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在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額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額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九。   九、所得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所得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七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所得額在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類乙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條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

(0370316 全文修正)

所得稅稅款,由國庫分支庫或其所委託之各地銀行或郵局徵收,其繳納方法如左。   一、自繳之所得稅,由納稅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之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二、扣繳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044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工匠、代書人、著作人、經紀人,及歌唱演奏之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行商,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貨物,而無一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或組織。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當地通用貨幣者,應依當時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0781229 修正)

貨幣單位變更,將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由「國幣」修正為均以「新臺幣」為單位,以應事實上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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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 條規定:「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