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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104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保護之客體,原不以當時中央政府發行之本位幣為限,如已禁用之銀幣新舊各種輔幣及其他幣券均包括在內,新台幣雖係地方性幣券,但依來文所引判例意旨,仍不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已修正) 所稱之幣券,原呈甲乙兩說,應以乙說為當。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原呈摘要:

偽造新台幣案件應依普通刑法抑依妨害國幣條例辦理茲有二說:甲說主張應依普通刑事案件辦理,因新台幣乃地方性通用貨幣,究不能以國幣論。乙說主張依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七五號判例,略謂妨害國幣治罪條例所稱幣券二字涵義,因其係刑法分則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之特別規定,即應參酌刑法之規定而包括銀行券,台幣既係銀行券之一種,自有特別法令適用,二說究以何說為當

全文內容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保護之客體,原不以當時中央政府發行之本位幣為限,如已禁用之銀幣新舊各種輔幣及其他幣券均包括在內,新台幣雖係地方性幣券,但依來文所引判例意旨,仍不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已修正) 所稱之幣券,原呈甲乙兩說,應以乙說為當。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原呈摘要:

偽造新台幣案件應依普通刑法抑依妨害國幣條例辦理茲有二說:甲說主張應依普通刑事案件辦理,因新台幣乃地方性通用貨幣,究不能以國幣論。乙說主張依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七五號判例,略謂妨害國幣治罪條例所稱幣券二字涵義,因其係刑法分則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之特別規定,即應參酌刑法之規定而包括銀行券,台幣既係銀行券之一種,自有特別法令適用,二說究以何說為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參字第 104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12 月 25 日發布,要旨: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保護之客體,原不以當時中央政府發行之本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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