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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非字第 61 號

日期 29 年 10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推事就該案件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原應自行迴避,而竟參與審判者,其訴訟程序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被告於被訴教唆重婚案內,經地方法院刑庭發覺其有教唆誣告等情,送由同院某檢察官訊問後,諭知收押,記明筆錄在卷,乃該檢察官於調任原審法院推事後,對於本案不自行迴避,仍參與審判,顯屬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意旨即非無理由,應將原審關於訴訟程序違法之部分,予以撤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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