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5 年台非字第 61 號日期 45 年 10 月 30 日判例要旨連續犯之行為業經就一部分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就全部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