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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6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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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625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擄人勒贖罪,須預有不法得財之意思而施行強暴、脅迫,將被害人擄至自己勢力範圍之內,希圖其出款贖回者始能成立。若初無得財意思,而僅用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以洩忿或藉此以圖要挾者,祇能構成妨害自由罪,要難以擄人勒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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