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62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628 號
判例要旨
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係指舊法之刑罰已經廢止,而現行法令上復無科以刑罰之明文者而言,如其行為,按照現行法令,仍應科以刑罰,則不過刑罰法令之變更,國家之科刑權,並未因而消滅,自不能據為犯罪起訴權之消滅原因。本案被告甲、乙兩人,前經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為第一審判決,認甲犯挑撥訴訟包攬詐財之罪,乙犯假藉名義斂財肥己之罪,適用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六款、第十一款後半段,分別判處徒刑,並將其財產一部沒收,被告等上訴以後,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於原審審理中雖已明令廢止,但同條例第二條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後半段規定,本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詐欺罪性質相同,是上述法條僅為刑法之加重規定,並非就刑法不為罪之事項而定為犯罪,假使被告等確有包攬詐財及藉名斂錢情事,縱因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業已廢止,不能執以相繩,而刑法上既尚有處罰明文,仍應適用刑法處斷,與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刑罰之情形,迥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