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附字第 63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等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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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等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