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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非字第 63 號

日期 32 年 10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五十一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五十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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