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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年上字第 64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2 年 03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5 頁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被告某甲以上訴人偷漏國稅,向徵收局具呈請求處以漏稅罰金,此項罰金屬於行政處分,既與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同,雖詞內涉及偽造分單情事,而徵收局對於偽造分單又無權偵查或審判,即非該管公務員,至請轉送縣府嚴厲執行一語,亦與告訴、告發之情形有異,其所呈事實,縱屬虛構,亦與誣告罪構成要件不符,自屬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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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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