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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649 號

日期 28 年 02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查不作為犯,係以應作為之地為其犯罪地,自訴人以被告負有向江蘇建設廳申請礦權移轉之職責,乃竟違背任務,藉故遷延,指為犯有背信罪嫌提起自訴,是被告消極行為之犯罪,其應作為地係江蘇建設廳所在之鎮江,即應以鎮江為被告犯罪地,乃原判決以其所創辦之礦務股份有限公司設在上海,呈請礦業權移轉係總公司之權,遂謂不作為之犯罪行為地,當屬其總公司所在地之上海,自係錯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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