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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滬上字第 6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滬上字第 65 號

日期 26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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