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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66 號

日期 29 年 01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現時供人住居使用之房宅而言,如果住宅業已他遷,其原來住宅,縱尚有雜物在內,為原來住戶所保管,但該住宅既非現時供人居住之使用,即難謂係該條項所稱之住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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