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66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現時供人住居使用之房宅而言,如果住宅業已他遷,其原來住宅,縱尚有雜物在內,為原來住戶所保管,但該住宅既非現時供人居住之使用,即難謂係該條項所稱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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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現時供人住居使用之房宅而言,如果住宅業已他遷,其原來住宅,縱尚有雜物在內,為原來住戶所保管,但該住宅既非現時供人居住之使用,即難謂係該條項所稱之住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