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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非字第 66 號

日期 45 年 11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以上之確定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如第一審判決所宣告之刑,一部分業經第二審判決予以撤銷確定後,其經撤銷之刑,自無合併其他刑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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