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附字第 66 號
判例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乃原審僅對林婦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以未曾受理林某刑事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乃原審僅對林婦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以未曾受理林某刑事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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