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66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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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6616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條件,教唆犯則係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共同實施之正犯有別,二人以上共同教唆,雖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仍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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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條件,教唆犯則係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共同實施之正犯有別,二人以上共同教唆,雖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仍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