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662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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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6626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以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三百三十條論處。被告於某日夜問夥同不知姓名四人,攜帶兇器,侵入某甲家行竊,被事主驚覺追呼,某乙聞聲幫同追趕,將其捉獲,被告情急,用刀扎傷某乙右臀,掙脫逃逸,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其所犯之準強盜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原審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判處罪刑,於法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