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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664 號

日期 51 年 04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檢察官所起訴之被告違反限價收購飾金部分之事實,既因限價命令廢止而應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不按規定登記出賣人身分證及飾金重量成色價款部分之事實並不發生牽連,自無一部與全部關係之可言,即難併予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1 年台上字第 66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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