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666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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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