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66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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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668 號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而言,故雖公務員制作之文書,而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制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上訴人偽造總司令部秘書廳電文,僅為對於其個人介紹事件而發,本難認為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原審論以偽造公文書罪名,已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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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而言,故雖公務員制作之文書,而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制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上訴人偽造總司令部秘書廳電文,僅為對於其個人介紹事件而發,本難認為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原審論以偽造公文書罪名,已屬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