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七十四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
72 年台上字第 669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2 年 11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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