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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674 號

日期 29 年 03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背信罪之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為自己之工作行為,無論圖利之情形是否正當,原與該條犯罪之要件不符。上訴人向被告定製證章,限時完成,銀貨兩交,自屬民法上之承攬契約。被告於訂約後為上訴人製作證章,仍屬於自己之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縱其工作瑕疵由於故意或過失所致,上訴人除得依法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外,要不能繩以刑法上之背信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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