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68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十五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除法文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應依法處罰外,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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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除法文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應依法處罰外,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