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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上字第 688 號
判例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除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所載情形不得告訴外,並無捨棄告訴不許再行告訴之規定,原審以某甲告訴某乙強姦其幼女一案,在告訴以前曾經區公所調解,令被告燃炮賠禮了事,遂謂告訴人已於事前捨棄告訴權,因而比附撤回告訴不得再行告訴之例,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顯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