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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69 號

日期 27 年 01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害人非有行為能力不得告訴之規定,原審以被告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年僅十六歲,尚未成年,亦未結婚,無訴訟行為能力,認其告訴為無效,殊屬誤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6 年渝上字第 69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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