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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6975 號

日期 26 年 06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係指私人以不法手段束縛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如為防止刑事被告遠颺起見,報告官廳加以逮捕,無論報請逮捕之理由是否正當,既係出於官廳職權上之行為,要不能令報告之私人,負妨害自由之罪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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