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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滬上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侵入某花園,意圖行竊,尚未著手被巡捕所見,上前逮捕,並鳴警笛求援,上訴人復實施強暴,以便脫逃。是其對於該花園之財物,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不能認為竊盜未遂。至實施強暴,以便脫逃,原係竊盜應以強盜論之加重要件行為,茲竊盜罪既不成立,則其前提要件不存在,按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即未適合,自不能以強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