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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抗字第 70 號

日期 33 年 07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必須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若僅係他人於事後追述當時所見情形之空洞言詞,而顯然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據者,即非該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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