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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7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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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700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向法院具狀提起上訴,該法院在狀面所註之收到日期,與被告實際提出之日期確有不符時,應以其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不能專憑狀面所註日期為審查逾期與否之唯一根據。本件上訴書狀如係三月六日已送交法院傳達處收受,無論狀面所蓋到戳為何日,仍不能不以三月六日為其提出書狀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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