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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非字第 71 號
判例要旨
本件第一審兼檢察官職務之縣長,對於被告某甲已於民國二十七年六月七日填明移送片,追加起訴,此項移送片,按之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原審對此追加起訴之移送片,漏未查悉,僅以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次之起訴書未將某甲列入被告,誤認為未經起訴因而為不受理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意旨對此指摘,洵有理由,惟查本件既係應為實體上之審判,而誤為不受理之判決,其將來是否再行起訴,及應為實體判決之結果如何,尚不可知,而諭知不受理後,則本件訴訟即因而終結,自難認其違誤之不受理判決確於被告不利,本院僅應將其違法之部分撤銷,其效力不及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