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公司授權上訴人於空白支票填寫金額,繳納所欠貨櫃場棧租,乃上訴人於獲悉並未欠繳棧租後,私擅填寫金額壹萬伍仟元後,自行使用,已逾越授權範圍,自應令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
72 年台上字第 711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2 年 11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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