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7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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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712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偽造某甲之子某乙信函送交某甲,偽稱在外負債不能回家,向某甲詐取錢款,此項信函,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已送交某甲收受,即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署押或印文部分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不應在沒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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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偽造某甲之子某乙信函送交某甲,偽稱在外負債不能回家,向某甲詐取錢款,此項信函,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已送交某甲收受,即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署押或印文部分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不應在沒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