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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年台上字第 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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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73 號

日期 40 年 03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三款所謂毀敗嗅能,係指其嗅能全部喪失效能而言。被害人鼻部受傷其嗅覺之效能,既未全部喪失,於人之身體或健康又無重大影響,自難令被告負傷害人致重傷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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