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69 年台上字第 732 號日期 69 年 03 月 18 日判例要旨凡對公務員有所申請,所提供之資料,雖有不實在之情形,但未為該公務員採取者,即不足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