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73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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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734 號
判例要旨
比較罪之重輕,應以所犯法條之本刑為標準,未遂罪應否減刑,屬於科刑範圍,於法定本刑之重輕,不生影響,自不能於減輕後,始行比較,此為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之當然解釋,至刑法施行條例第三條所載,依法令加重、減輕或宥減、酌減時,應於加重或減輕後,比較其刑之重輕,係專就新舊刑法變更具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時,為一種特別規定,與上開問題毫不相涉,無類推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