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自訴上訴人林某侵占一案,雖由自訴人代理人董律師以自訴人佳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為代表人) 陳某名義而提起,但該自訴狀上除律師董某簽名蓋章外,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均未蓋章或簽名,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顯有未合。雖該公司及其代表人陳某對於律師董某有為第一審之自訴人代理人之委任,有委任狀附卷可按,惟此僅在訴訟合法成立後委任其代為訴訟行為,要不能謂該受任人有代理自訴之權。
70 年台上字第 736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12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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