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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4 年上字第 738 號

日期 34 年 07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法律適用上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係指特別法之適用有排斥普通法之適用者而言,減刑辦法上之減刑,與刑法上各種規定之減刑(即法律上之減輕、裁判上之減輕與特別減輕),均得依刑法第六十條同時適用,並不能謂減刑辦法有排他性可言,且刑法第六十條為一種注意條文,其已依法律減輕者,如認為情堪憫恕,仍得依該條遞減之,即已依他種法律加重者,亦仍得依該條減輕,不過應受第七十一條之適用耳。至關於量刑之標準,除審酌一切情狀及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審酌犯情可恕,得依同法第五十九條減輕至法定刑以外之刑,自不受變更罪名之拘束,如第一審論以較輕之罪,而第二審變更法條改為較重之罪,其量刑較第一審所科處者為輕,果屬裁量未致失平,亦不能指為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4 年上字第 73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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