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年上字第 74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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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744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將偽通行證發給購貨之某甲,意在希望沿途各機關查驗於行,其性質實為護照,而非普通公文書,雖護照為公文書之一種,而立法意旨以此類護照為行旅通常使用之憑證,縱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與公共信用之影響尚非重大,故刑法於第二百十一條外,另設第二百十二條處罰較輕之規定,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偽造護照殊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餘地。至偽造公印文而偽造護照時,其偽造公印文為偽造護照行為之一部分,自亦不應就公印文部分更論以偽造罪名,雖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偽造公印文罪之刑較偽造護照罪之刑為重,但公印文既已構成護照之一部,而護照之影響公共信用仍不及單純偽造公印文之重大,揆諸上開立法本旨,亦無再援引同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論擬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