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75 號
判例要旨
法院送達文書向本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之者,依法固視為送達於本人,但法院向送達代收人送達文書,與本人之向法院為訴訟行為,係屬兩事,前項文書由送達代收人收受後,而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本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自應仍扣除在途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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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文書向本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之者,依法固視為送達於本人,但法院向送達代收人送達文書,與本人之向法院為訴訟行為,係屬兩事,前項文書由送達代收人收受後,而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本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自應仍扣除在途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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