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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75 號

日期 29 年 10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法院送達文書向本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之者,依法固視為送達於本人,但法院向送達代收人送達文書,與本人之向法院為訴訟行為,係屬兩事,前項文書由送達代收人收受後,而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本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自應仍扣除在途之期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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