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750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定條文論擬,不得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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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定條文論擬,不得適用本條。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