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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750 號

日期 51 年 04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定條文論擬,不得適用本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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