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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751 號

日期 52 年 04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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