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771 號
判例要旨
審判外之自白,固非不可採為證據,惟其自白,必須調查與事實是否相符,倘不經調查而逕予採用,即有刑事訴訟法有第二百七十條第二項 (舊)之違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審判外之自白,固非不可採為證據,惟其自白,必須調查與事實是否相符,倘不經調查而逕予採用,即有刑事訴訟法有第二百七十條第二項 (舊)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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