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之種類未設有限制,翻譯本內容如與外國文原本相同,非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原審於審判期日將航空警察局刑警李某交與檢察官之竹某日文檢舉書翻譯本向上訴人等提示並告以要旨,上訴人等對於翻譯既未表示異議,原審將該檢舉書翻譯本採為判決之證據資料而未提示原本,核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不相當。
廢 72 年台上字第 777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2 年 12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19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