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即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90 年台上字第 783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0 年 12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4 期 114-1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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