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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台上字第 783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0 年 12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4 期 114-115 頁

推事(即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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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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